新政提供了实现自己政治信仰,发挥才干的充满诱惑力的机会。
看来,总书记的批示另有深意。一年内,山西境内7位安监局长深陷牢狱,其罪名大多为贪污、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围绕煤矿的腐败可谓是触目惊心。
一位当地媒体的记者说,在山西设立记者站的媒体有80多家。死者不是记者,这案子是一般刑事案件。在大同街头记者看到一些高档轿车上,前挡风玻璃后边放着很显眼的某某报某某周刊等牌子。1月25日,警方已经改变了原来的说法,认为兰成长已经死亡,‘死无对证,因此警方还没有认定兰成长是预谋前往敲诈。根据中国新闻社的权威报道,各级领导是相继作出重要批示,而不是分别作出批示,这意味着,是在胡锦涛总书记首先批示后,其他领导才进行批示的,批示是从上到下进行的。
胡锦涛总书记对兰成长案的批示,表明中央敏锐地观察到了一个刑事案件之后,当地政府、非法矿主、新闻媒体、当地民众等各方利益群体的动向和每一个群体内部的复杂因素。对此,山西省多次进行专项整治。而不是审核其客观真实性,即《码单》开具的客观事实是否为真则是现场检尺人员的责任,不是运输证办证员的责任。
不知耗去多少精力,不知用去多少张A4稿纸至今仍无任何回复。非理性的正义诉求是指通过不合法甚至暴力渠道来实现。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但是,在有中国特色的新闻制度下,许多记者也顾虑重重,媒体的力量也难以发挥作用。
其具体内容如次,《福建省森林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是:再次运输的,凭原运输证或木材交易合法证明,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在此期间仙游县木材公司有木片户林某等人持仙游县木材公司从省内县外运输杉原木的原运输证向仙游县木材检验中心申办杉木片的检验《码单》。
所以,要消除错捕不错放的司法惯性 , 建设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是一项需要司法机关以及全社会共同努力的工程。因此,在当今社会面对强大的公权力,如果我们仍然像当年鲁迅先生解剖阿Q哀其不幸,怒其不争 来看待冤民,则是知识分子超现实的感慨,尤其是在眼下中国官本位传统浓厚的威权国家和市场经济社会,无公权无金钱的社会底层公民还敢奢望什么正义诉求和执法为民 的阳光雨露?社会底层公民正义诉求的声音太弱了,于是,错捕不错放的司法惯性至今依然也就不奇怪了。弄得本案律师当庭与公诉人吵起来。因而公民诉求渠道不畅通、效率低、成本高且纠正难的现实,使错案冤案的法治系统内管理没有形成封闭环,所以枉法追诉、枉法裁判的责任追究规定不但没有产生好的效果,反而为渊驱鱼助长了枉法行为。
正义诉求可分为非理性和理性。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玉湖违反《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为林某等人办理木材运输证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是不能成立的。木材交易合法证明是指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开出的税务发票或《码单》 和第二十五条规定再次运输的木材,品名、规格与原运输证不符的,应按有关折率进行折算并据实核减办证数量。他们办案并不依据真相如何,而是依据利益的所在。
如果最后一道防线没什么希望,当事人及其亲属则会诉诸于社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再次运输木材的,应提交原运输证或者木材交易合法证明。
综上所述,一个冤案产生后会受到既判力规则的影响,很难重开诉讼,由于种种原因要纠正错案冤案总是存在很大的阻力。其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提出一个很重要的检察理念,即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另一条救济渠道是媒体。这就是中国底层社会长久以来错捕不错放的司法惯性。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地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一位法官也告诉笔者,这样判已经很好了,换成别人会感谢法院的。不仅要形成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社会意识,而且要不断强化公民的主体自觉性,使他们有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参与正义诉求的胆识和能力,以及理性实现正义诉求的行动。首先,上访救济渠道效果不佳。
(1)起诉书指控蒋玉湖所办二道运输证被戴某等套用于运输盗伐滥伐木材是不能成立的。如是三剩物 的证据成立则蒋玉湖案之前已判刑的盗伐滥伐林木戴某等人、非法运输木材的司机和林业检查站张某等人均无罪。
于是上访则是首选的路径。好像这就是公平公正,社会在某种程度上容忍了这样公平公正 ,有人劝算了,不要写了 、有这样的判决就行了。
证人黄某认为所谓跨年度原运输证下一年度不能办是仙游县林业局不成文的规定(见控方1号卷162页),另一证人陈某(原仙游县林业局资源站长)认为仙游县林业局过去跨年度木材办证的规定与闽林[2002]政46号文件有抵触(见控方1号卷164页),这两证词已经非常明确表明所谓跨年度原运输证不能办是土政策,而且与居于上位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相抵触,难道这样的东西也能作为定罪的依据吗?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公诉机关居然把它作为定罪的依据,在起诉书中明确提出擅自办理的跨年度二道木材运输证40份云云。2、蒋玉湖所办再次运输证与西苑盗伐滥伐及非法运输木材及销售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摘要:本文基于蒋玉湖案的实证分析,对中国基层司法机关错捕不错放的司法惯性与公民正义诉求的博弈,从司法体制、社会层面和公民自身等方面进行考察。根据封闭原理没有形成循环回路,即使有了好的法规和措施,也不可能产生好的效果,反而会造成管理停顿、混乱和失误。本案蒋玉湖所办45份杉木片再次运输证与西苑一案实际运输的杂木片存在树材种品名不符、起运地不符、数量不符和一次运输与再次运输的区别,在西苑盗伐滥伐木材实际运输上属失效(无效)证件根本不能用,即不存在被套用的可能性。林某等人拿了其中45份证件后倒卖给仙游县西苑盗伐林木的案犯戴某等。
送钱了这个政策拿来用,不送钱就是表现不好则可捕可不捕的捕,可诉可不诉的诉。还有仙游县木材检验中心负责人林元某关于部分码单没有到现场检尺的证词(见控方2号卷100页)都很清楚地表明检验员不但未到现场检尺,而且是凭原运输证开具码单。
但上访山高皇帝远访民举步维艰,上层有司法权的顾及部门面子或内部复杂关系,往往怕麻烦敷衍了事,甚至官官相护。然而,这个检察理念却成为某些办案人员权钱交易的政策平台。
由于侦捕控合一,如本案检察长发话全院一盘棋就消解了侦捕控的互相监督,又加上检察院处于法律监督的特殊地位,法官在控辩双方的选择上更有可能向控方倾斜。考察发现,在错案冤案的法治系统内管理没有形成封闭环的情况下对司法机关枉法行为追究的法律规定是司法惯性 产生的催化剂,公民正义诉求难以实现是司法惯性 至今依然的关键原因。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的规定,福州人造板厂若凭蒋玉湖等人所办的再次运输证收购西苑盗伐木材是买赃行为,肯定是违法的。2005年1月14日一审开庭,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如下:辩护人的基本观点是本案依法应当做出被告人蒋玉湖办证行为没有违法,且与西苑盗伐滥伐及非法运输木材以及销售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应该说办证员的职责已经界定非常清楚了。这种公诉审查程序使起诉的提起变得极其容易,加上法院并无权驳回人民检察院的起诉,因此,事实上排除了司法权对公诉权的程序制约,助长了错误的追诉。
而且,即使起诉需要移送的材料不充足,法院也不能拒绝开庭审判。但检察院不用,而同案办码单以及主办运输证的人可能由于表现好,这个政策就用上了。
然而,不正常的令人发指的是不错放 即把错的搞成对的然后结案逃避责任。至于交通规则和驾驶技术考试合格证明文件的客观真实性即是否存在作弊则是考官的责任,并不是办证员的责任。
下同)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违反《福建省木材凭证运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大量办理二道木材运输证48份,其中擅自办理的跨年度二道木材运输证40份,并被他人(戴某等)套用于运输盗伐滥伐木材销售给福州人造板厂是造成仙游县西苑乡仙西底森林及省级生态公益林被大量损毁的原因之一,同时也是致使戴某等人违法犯罪行为得以持续,严重损坏了国家机关的声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因蒋玉湖所开的再次运输证树材种、起运地、数量等与仙游县西苑案犯戴某实际运输杂木片不符,法院审理认定45份杉木片再次运输证在仙游县西苑案实际使用上属于无效证件。